手机版伟德客户端下载安装教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与学科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手机版伟德客户端下载安装教程章程》等规定,设立手机版伟德客户端下载安装教程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行使学位授予及学位制度的建立、指导、检查、监督及评估等职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构成。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热爱教育事业,工作在学校教学、管理第一线,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分委员会主席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13人的单数,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书一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由主席提名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委员担任。委员由各院(系)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以上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位办公室暂设在教务处,秘书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3-5人的单数组成,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主席由院长(主任)担任,委员主要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分委会设秘书一人,由教务助理或相关人员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提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院(系)推荐,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须进行调整。在任期内如有退休、辞职、工作变动等情况,需及时调整和补充。
	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各自审定,并向本级委员会通报。委员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退休者,自动取消委员身份。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授予学位名单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设立、合并或撤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四)审定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五)改变和撤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六)审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审议全校学位授权点的增设、撤销和调整,对学位授权点建设进行指导与决策;
	(八)制定或修改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争议和其他事项;
	(十)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名单;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
	(三)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四)审议本院(系)学位授权点建设、评估事项;
	(五)审议本院(系)学位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六)研究和处理本院(系)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相关事项,并作出处理决议或建议;
	(七)审定届内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增补事项;
	(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有关学位授予的具体标准及工作细则;
	(三)组织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申请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汇总并审核各院(系)上报的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
	(五)对申请学位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将结果报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组织有关学位评审会议等相关工作;
	(七)整理学位档案,发布授予学位名册,制作、发放学位证书,按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八)受理有关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的争议和投诉;
	(九)组织完成上级部门有关学位检查、评估等工作;
	(十)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时间和其他工作需要举行例行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等事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信方式进行审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可委托其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代替其列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汇报本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表决结果经主席签字后生效备案。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邀请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举行会议时,委员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请假外,应按时出席会议并对会议议决内容及过程保密。
	第十七条  为保证会议议决及投票结果的公正性,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提前投票或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存在学术不端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和本章程及学校其他规定等行为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提出修订本章程,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