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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社会捐助设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社会捐助设立的学生奖学金,鼓励和帮助学生勤奋学习,自强自立,成长成才,制定接受社会捐助设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一条 接受社会捐助设立的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社会各界自愿向我校捐赠的资金,在使用上尊重捐资个人的意愿。名称一般定为“手机版伟德客户端下载安装教程××奖学金”,并设立专项账户,以学校的名义向获奖学生颁发。
	第二条 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必须经学校审核、批准、备案,以便进行规范管理。审批通过后,应附有关协议,内容包括: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资金来源和支付时间、方式;
	(三)设立奖学金的起止时间;
	(四)奖励金额、奖励对象、奖励人数、评奖要求;
	(五)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章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
	第四条 申请困难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思想进步,品行端正;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勤奋学习,成绩良好;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受到校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二)学习松懈,成绩明显下降的;
	(四)中途退学、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第三章  奖学金审批程序
	第六条 学生处定期向各院系发布社会捐助设立的奖学金评选信息。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院系提出详细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各院系奖学金评委会按照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手机版伟德客户端下载安装教程优秀学生先进集体评选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评选,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处进行审核并在全校公示。
	第九条 公示结果无异议,由学生处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学校统一组织表彰。
	第十条 申请并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天津市或学校各类奖学金。
	第十一条 社会捐助设立的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和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